跳到主要內容區

 

圖

 

 

靜宜大學 研究生學位考試申請表(研究生學位考試申請表.docx)

GP

靜宜大學教務處綜合業務組

學生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請詳閱靜宜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一、機構名稱:靜宜大學

二、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依法辦理健康檢查及保險相關事項(063)、就學契約關係事項(含學生證製作及學期成績單通知寄發、學雜費及各項費用繳納)(069)、基於提供學生學籍、成績、證明使用之教育或訓練行政(109)、資(通)訊服務(135),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36)、教育研究及統計研究分析(157)、學生(含畢、肄業生)資料管理(158)、學術研究(159)及完成其他學生學籍及成績學生輔導、畢業流向追蹤調查必要工作或經學生同意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蒐集方式:透過聯合招生單位分發、學生直接填寫或教師及本校其他單位建置而取得學生個人資料。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

(一)識別個人者(C001)、識別財務者(C002)、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C003)、個人描述(C011)、家庭情形(C021)、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C023)、移民情形(C033) 之居留證、家庭其他成員之職業(C038)、學校紀錄(C051)、資格或技術(C052)、學生紀錄(C057)、依法辦理健康檢查及保險相關事項(063)、工作經驗(C064)、就學契約關係事項(含學雜費及各項費用繳納)(069)、保險細節(C088)。

(二)個人資料類別,內容包括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號碼、性別、出生地、國籍(僑居地)、戶籍地址、通訊地址、監護人(緊急聯絡人)、家庭狀況、相片、入學前最高學歷、入學前之經歷、在學期間之學習紀錄、學位考試紀錄、操行紀錄、通過英文能力檢定紀錄、各類證照紀錄、轉帳帳戶、個人運動記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方式等。

五、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除法令或教育部另有規定外,學生個人資料保存期間均為利用期間。

(二)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於中華民國境內或經學生授權處理、利用之境外地區。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本校各單位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包括教育部及其委託之學術研究單位、法院及政府機關,以及經學生授權之民營機構。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邀請校友參與各項活動、提供其他單位進行查驗、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之作業、學生或監護人(緊急聯絡人)之聯絡,基於公信的必要揭露與學術研究及其他有助上開蒐集目的完成之必要方式。

六、學生如未提供真實且正確完整之個人資料,將導致入學資格無法確認、緊急事件無法聯繫、學籍及成績相關資訊無法送達等,影響學生學籍及成績之權益。

七、學生得依個資法規定申請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個人資料。學生申請上述事項時,應以書面方式向本校教務處綜合業務組提出,如有收費規定者,並應繳交規定費用。

八、學生確認提供之個人資料,均為真實且正確;如有不實或需變更者,學生應立即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本校教務處綜合業務組辦理更正。

九、本校得依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所為之要求,將個人資料或相關資料提供予相關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

十、除法令另有規定或教育部另有要求外,若學生向本校提出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請求刪除個人資料之請求,將妨礙本校執行職務或完成上開蒐集目的,或導致本校違背法令或教育部之要求時,本校得繼續蒐集、處理、利用或保留個人資料。

十一、學生未滿二十歲者,本校各項通知(如註冊、成績、學籍資料異動、選課、修業證明等)之被通知人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亦可進行查詢。學生年滿二十歲後可申請變更被通知人,請向教務處綜合業務組提出申請。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代號,詳請查閱下列網址: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aspx?LSID=FL010631

瀏覽數: